组织机构

秘书长:王瑜

副会长:解春禹(驻会)

党支部:0411-84670524

办公室:0411-84670524   wang.shunjie@dlepi.com

人力财务部:0411-84671394   yang.xiaoxiao@dlepi.com

产业基础部:0411-86892699   cong.xiaole@dlepi.com

产业发展部:0411-84650809   zhang.cheng@dlepi.com

生态环保服务中心:0411-88104481

环责险综合服务平台:0411-81120252

绿金委办公室:0411-846508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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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
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

******章  总则

******条 本会的名称是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,英文名:Dali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ndustry(简称DLAEPI)。本会是由大连市环保产业和相关单位,自愿结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。

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发展理念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充分发挥服务国家、服务社会、服务群众、服务行业的作用。本会设立的目的是:为会员、为行业、为社会、为政府服务。

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*********的******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,业务指导部门是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。

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指导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洞庭路1号自贸大厦811室。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积极宣传、贯彻环保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。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,制定、发布本行业的团体标准等,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理论及技术参考依据,为政府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,经济技术政策提供依据;

(二)制定大连市环保产业方面的行业规章、公约,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,促进行业规范、有序、健康持续发展;

(三)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,反映会员的意见、建议、诉求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收集行业发展信息,建立环保产业信息网络,为会员单位展示形象、宣传产品,捕捉商机搭建信息平台;

(四)开展环保技术咨询服务、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;组织开展环保新产品、新技术推介会,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污染治理技术方案的论证和遴选工作,组织行业技术攻关及应用,开展环保技术成果转让和污染治理经验交流等服务;

(五)组织开展环保设施运营服务及在线监控设施的能力评价工作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,促进企业诚信经营,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;

(六)举办环境保护相关的研讨会、报告会、协作会、调查会、展览会、商务洽谈会等活动,加强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开发、拓展交流与合作渠道;

(七)组织环保政策、法规、管理、技术、培训,培养环保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;

(八)保护环保产业领域里的知识产权,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环保产品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;

(九)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其它事项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二)在本会的业务,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
(三)独立法人或能独立参加本会活动,并依法履行会员义务、权利的人员。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请求本会为维护其合法权益,提供可能的帮助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七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
(八)履行本会章程的其它义务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(一)警告;

(二)通报批评;
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(四)除名。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。
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******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******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,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
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一)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。如因故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本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,按得票数确定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33%;

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***多不得超过69人,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*********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******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业务指导部门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指导部门申请,由业务指导部门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;

经业务指导部门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******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在届中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******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七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八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一)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;

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***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
(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。

第二十九条 经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副会长20名、秘书长1名和监事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*********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(八)热爱本会工作,有奉献精神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三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。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四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代表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通过秘书处讨论讨论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
(五)负责本会财务工作和人员的工资待遇审定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,并至少保存1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,经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。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指导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、发展会员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
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活动,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,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,不在名称中冠以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,并以“专业分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办事处”等字样结束。

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负责人,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。

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六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工作规则》、《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行业分会管理办法》、《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档案管理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五十三条 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利息;

(五)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服务的收入;

(六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。

第五十六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六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通过,指定 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九章 附则

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    年    月    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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